山东:出售房屋需明示节能措施
目前我国建筑能源迅速上升,已经升至全社会终端能耗的30%,建筑节能的空间十分广阔。《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(修订草案)》要求,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除向购买人明示房屋的节能措施、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外,还必须在房屋买卖合同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,并对其真实性、准确性负责。 对于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、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,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;对这些信息作虚假宣传的,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。 据悉,这一条例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将到2008年9月20日。(记者 邓卫华) .新.华.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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